2008年6月2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狂盗十九起 获刑十四年
沈光友 吴彪

  日前,庆元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沈绍光有期徒刑14年,并处罚金7万元。
  短短5个月里,沈绍光在庆元县松源镇、屏都镇,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爬窗入室等手段,疯狂盗窃作案19起,盗得各类卷烟、手机、电脑、饮料、人力三轮车及现金等,总价值达22万余元,赃款用于挥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