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庆元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沈绍光有期徒刑14年,并处罚金7万元。 短短5个月里,沈绍光在庆元县松源镇、屏都镇,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爬窗入室等手段,疯狂盗窃作案19起,盗得各类卷烟、手机、电脑、饮料、人力三轮车及现金等,总价值达22万余元,赃款用于挥霍。